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成都市青羊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主动适应新时代做好政协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青羊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成都市青羊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聚力建设“人文青羊·航空新城”,奋力推动青羊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先行示范区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主席会议成员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成都市青羊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以及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等,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治意识;依据政协章程履职尽责,加强统一战线及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提升工作能力水平。
(三)研究区政协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共政协成都市青羊区委员会党组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
(四)研究决定向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涉及政协成都市青羊区委员会的全局性工作、重大活动,政协成都市青羊区委员会自身建设相关工作。
(五)协商讨论中共成都市青羊区委、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需要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七)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密切与区政协参加单位的工作联系,由主席会议成员带队到各参加单位、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协调工作,到各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小组指导工作。
(九)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务工作由政协办公室负责。会议日期和议题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成员可按照工作分工提出议题,经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审定后提交会议审议;会议议题由政协办公室负责收集,经秘书长审签后报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审定。
第九条 主席会议召开前,政协办公室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成员。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政协成都市青羊区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及机关各室负责人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主席会议成员应按照要求出席主席会议,原则上不请假,因病因事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考虑少数人不同意见。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相关负责人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其他主席会议成员签发,以政协成都市青羊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其他主席会议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成都市青羊区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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